2024年12月06日  星期五
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 介绍网络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
2024年06月18日来源:国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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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6月18日(星期二)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王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一级高级法官周加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人崔淑田,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彭新民,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局长李长喜介绍网络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局长、新闻发言人 寿小丽: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王崧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网络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今天出席发布会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一级高级法官周加海先生,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人崔淑田女士,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彭新民先生,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局长李长喜先生。

下面,我们首先请王崧先生作介绍。

国家网信办副主任 王崧:

主持人好,各位记者朋友好!非常感谢大家对网络法治的关心和支持,也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就网络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跟大家作一个交流。

2024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网络强国战略目标10周年,是中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30周年,也是中国网络法治建设起步30周年。为此,国家网信办牵头专门组织力量编撰了《中国网络法治三十年》,全面展现了中国网络法治建设成就,总结了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经验,同时也展望了中国网络法治的未来和前景。进入新时代,网络法治建设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不断夯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基础。

在构建完备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方面。中国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把握互联网发展规律,大力推进网络法律制度建设。截至目前,中国制定出台了网络领域立法150多部,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法律法规为依托,以传统立法为基础,以网络专门立法为主干的网络法律体系,搭建了中国网络法治的“四梁八柱”,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在构建高效的网络法治实施体系方面。中国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网络执法,捍卫网络空间公平正义,创新网络法治实施模式。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不断加强网络领域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探索网络领域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同时,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主动回应网络时代司法需求,化解新型网络纠纷,打击网络犯罪,保障网民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网络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在构建严密的网络法治监督体系方面。中国不断规范和完善对网络立法、网络执法、网络司法的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释放网络法治监督效能,为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在网络立法监督方面,强化网络立法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在网络执法监督方面,实现了对执法的全过程监督。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诉讼;加强网络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案件办理机制。落实政务信息公开要求,进一步加强了网络法治公开的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在构建有力的网络法治保障体系方面。不断完善党领导依法治网的制度和机制,把党管互联网要求落实到网络法治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更好发挥中央网信委的决策统筹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注重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来提高网络法治工作的智能化水平。同时,我们还注意不断拓展网络普法新格局,加强优质普法作品创作传播,打造网络普法品牌,培育网络法治文化,形成亿万网民参与普法、普法惠及亿万网民的良好局面。

中国全功能接入互联网30年来,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网络法治积极发挥服务支撑保障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大动能。谢谢!

寿小丽:

谢谢王崧副主任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中国日报记者:

我的问题是,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是现在很多APP侵犯用户权益的行为也时有发生,想请问各位领导能否介绍一下推进信息通信领域的法治建设、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相关情况?谢谢!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人 崔淑田: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信息通信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打电话、发短信是基本的信息通信功能,网络购物、打车、看视频这些已经融入我们日常生活的应用,也都离不开信息通信网络的支持。随着信息通信网络建设不断深入和网络通信技术演进升级,信息通信业在促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数字生活需要方面,它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日益凸显。法治是促进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我部主要从两个方面开展工作。

第一个方面是健全完善信息通信法规体系,为行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信息通信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基础设施能力大幅提升,信息通信技术加速迭代,业务融合应用蓬勃发展,法治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我部积极推动并参与电信、互联网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深入贯彻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规章立法,如修订出台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制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细化完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经营、用户权益保护等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信息通信法规体系,为依法规范企业经营、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提供了前提保障。

第二个方面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为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近年来,我部持续加强信息通信领域执法,纵深开展APP侵害用户权益整治活动,规范校园等重点市场竞争秩序,持续强化数据安全监管,深入推进反电信网络诈骗执法,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执法过程中,我部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既依法治理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又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在推进执法监督方面,我们通过加强行政复议决定说理力度、印发典型案例和法律建议书等工作,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我的回答就到这里。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数字经济在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请介绍一下网络法治是如何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的?谢谢!

王崧: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正如您所说的那样,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经济正在日益成为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总的来说,这几年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构建数字经济规则体系。近年来,为了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制定出台了《电子商务法》等多部互联网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数字经济发展起到了直接的服务保障作用。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制定修订,进一步明晰了网络市场规则,丰富了网络法律制度。另外,我们还结合数字经济发展实践,加快开展“小切口”立法,对网络直播、网络支付、在线旅游、网络招聘等活动加以规范,为数字经济发展打造法治化环境,提供法制保障。

其次是依法治理违法行为。近年来,网信部门深入开展系列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涉企侵权乱象,依法处置一批侵犯企业、侵犯企业家网络权益的违法行为,提振企业和企业家的发展信心。在这一过程中,司法部门也不断加强对企业数据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非法获取企业经营数据、网络平台用户数据的犯罪,依法惩处网络侵权盗版、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企业的数据权益和公众利益。

再就是加强普法宣传和研究。各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的能力。同时,一些研究智库和互联网企业积极开展互联网发展政策和网络法治研究;一些专家学者通过学术论坛、研讨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围绕数字经济、数据安全、人工智能治理等网络法治前沿问题,进行学术交流,分享研究成果。这些活动的开展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营造出良好的发展氛围,促进了数字经济的发展。谢谢!

极目新闻记者:

如今网络市场持续发展壮大,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正当竞争、虚假营销等乱象。请问,如何通过法治监管,来促进和规范网络市场健康运行?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 彭新民:

谢谢您的提问。正如您所说的,网络市场在持续发展壮大的同时,确实也存在一些问题。作为网络市场的重要监管部门,我们积极做好网络市场中竞争行为、价格行为、广告、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促进和规范网络市场健康运行。

一方面,根据网络市场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不断完善相关立法,为网络市场活动定规矩、画方圆。比如,推动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开办网店可以将网络虚拟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让网络市场准入机制更加优化;出台《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划定有奖销售、价格促销的“红线”,严禁网络经营者采取“先提价后打折”、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方式开展促销,让市场促销更加规范;今年5月我们还公布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治理网络经营者“好评返现”“数据流量造假”“大数据杀熟”等问题,让市场竞争更加有序。

另一方面,聚焦网络市场领域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监管执法,为网络市场活动保驾护航。近年来,我们组织开展优化平台协议规则专项行动,重点督促指导经营规模较大、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平台企业,侧重于平台内经营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对自身平台规则和服务协议进行全面自查,指导854家平台企业修改优化协议规则3680项;扎实推进“百家电商平台点亮”行动,督促平台亮照、亮证、亮规则,让广大消费者能够了解到商家的真实情况,消除网络市场信息不对称;开展互联网广告治理工作,重点关注直播带货广告、弹窗广告、“软文”广告等新型广告形式,加大监管力度,2023年度共查处各类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2.25万件,有力净化了互联网广告市场环境。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紧紧围绕推动网络市场高质量发展,健全完善制度规则,强化政策统筹协调,整合市场监管政策工具,充分激发网络经营主体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以高质量监管促进网络市场高质量发展。谢谢!

人民网记者:

进入互联网时代,公众的社交、学习、工作等很多都是在网络空间进行,随之而来的涉网纠纷也日益增多。请问,法院如何应对这些涉网纠纷,更有效地维护好网络空间的公平正义?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一级高级法官 周加海: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首先,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感谢媒体朋友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的确,进入互联网时代后,涉网纠纷明显增多。以网购纠纷为例,在过去五年间,也就是2018—2023年这五年间,网购纠纷数量增长了2.5倍。涉网纠纷跟传统的线下纠纷有相同之处,它们在本质上都属于法律纠纷,但是涉网纠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首先,它涉及的主体往往比较多,因此法律关系相对更复杂一点。其次,这些案件纠纷证据往往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而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审查专业性显然是更强的。再有,就是这类案件中新类型纠纷层出不穷,而我们的法律供给要相对滞后、相对不足。除此之外,这些年网络违法犯罪也呈明显增多趋势,侦查难、取证难、认定难、追赃难等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为此,人民法院需要着重解决好几个问题,确保能够有效地回应网络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

第一个问题是,已经进入到移动互联网时代,调解、立案、缴费、开庭,是不是还都得要跑法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三步走”,逐渐实现把线下审理搬到线上。第一步是在杭州、北京、广州设立了三家互联网法院,探索“网上纠纷网上审”,同步探索手机端的“移动微法院”。第二步是制定司法解释,将在线诉讼推广到全国法院,不止限于三家互联网法院。第三步是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使线上诉讼这种模式跟线下诉讼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大家都知道,2023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已突破4500万件大关,这当中有三成实现在线立案,一半以上的法律文书是在线送达,大大提升了审判质效,方便了人民群众。

第二个问题是,网络催生了大量的新类型纠纷。这一点刚才王崧主任也说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缺乏相应的直接针对性,这怎么办?这就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在把握法律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明边界、定规则,确保网络不成为法外之地。比如,大家都知道,一段时间内网络暴力现象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但是,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导致网暴受害者维权困难,一些网暴案件、重大恶性网暴案件最后不了了之。针对这一现实问题,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惩治网络暴力违反犯罪的专门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侮辱、诽谤犯罪的公诉标准和办案要求。这个文件发布以后,反响热烈、效果良好。相信大家都能感受到,现在重大恶性“按键伤人”甚至是“按键杀人”案事件明显减少,意见的出台发挥了它应有的效能。

第三个问题是,网络纠纷越来越多。如何能够携手各方,以多元方式及时化解并有效预防矛盾纠纷,实现溯源治理?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通过制发司法建议、发布典型案例、参与网络立法,联动相关部门完善网络治理,促进互联网平台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努力实现涉网纠纷和违法犯罪的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实际上,我们今天参加发布会也是参与综合治理的一种形式、一种方式。

总之,人民法院会紧跟、适应并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依法公正高效处理各类涉网纠纷,依法惩治各类网络犯罪,有效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谢谢!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

我比较关注网络暴力、网络谣言和侵犯个人信息等网络乱象的治理情况,请问在建设清朗网络空间、维护网民合法权益等方面,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谢谢!

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局长 李长喜: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实际上,这个问题也是很多网民关注的问题,因为网络生态关系到每一个网民的切身利益,不仅仅是线上的网民,还涉及到线下群众的权益,也跟网络生态有密切关系。这些年来,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专项行动,通过这些行动加强互联网内容的建设和管理,切实推动网络生态治理,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一些特殊群体的权益。这些年来,我们开展的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加强网络正能量建设方面,我们坚持以法治手段,鼓励和保障网上正能量传播,通过不断完善网络信息内容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鼓励传播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的正能量作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网络空间内容建设与管理、发展与安全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

在加强网络生态治理方面,国家网信办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推进弘扬正能量信息和违法信息治理。制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遏制和打击网络暴力。制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解决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账号,传播网络谣言、侵害网民合法权益等问题。近年来,聚焦网络虚假信息、算法滥用等网络乱象,我们先后开展专项行动40余项,清理违法违规信息200多亿条。在有关部门积极履行管理责任的同时,注意督促网站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健全投诉举报机制,用这种方式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我们在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个人信息权益的全链条保护体系。近年来,相关部门持续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邮政快递领域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检查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例如,通过治理,不显示个人信息的快递隐私运单得到推广,截至2023年底,隐私运单每天的平均使用量超过3.7亿件,使用率达到88.45%。

在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我们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对未成年人进行优先保护、特殊保护。我们注意通过法治手段,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近年来,我们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出明确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治理网络欺凌、网络沉迷、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另外,我们还通过加强未成年人法治素养教育,开展生动鲜活的线上线下普法教育活动,推动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谢谢!

浙江日报潮新闻记者:

今天正好赶上一年一度的“6·18”大促,想必很多人会在网上“买买买”。我们关注到一个数据,到目前为止国内网购用户已达到了9亿人。请问,怎么通过法治来维护这个庞大群体的权益?谢谢!

彭新民:

谢谢您的提问。现在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市场监管总局聚焦解决人民群众在网络消费中遇到的侵权问题,不断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今年还推动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这个条例在下个月1日就要开始实施;同时,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积极化解消费矛盾纠纷,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在网上放心消费、明白消费、无忧消费。

围绕“放心消费”,制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领域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明确“餐饮外卖”、“网上售药”的经营规范,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和“针尖下的安全”;出台《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大力整治“霸王条款”,督促网络经营者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今年我们还将继续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围绕“明白消费”,制修订《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令禁止“价格刺客”、“自动续费陷阱”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上线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实现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消费投诉信息“集中展示、统一公示”,公众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查询特定商家的投诉情况,掌握实时投诉热点。上线八个月以来网站访问量达200多万人次,已公示109万家企业投诉信息232.9万条。

围绕“无忧消费”,制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我们总局还建立了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引导经营者、消费者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监督下,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解决消费纠纷,破解消费维权程序复杂、处理时限长等难题。截至目前,各地已推动16.6万家企业入驻全国12315平台,为消费者直接解决纠纷583.5万件。今年3月15日上线“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实现全国消协组织在线受理消费者投诉,充分依靠消费者自己的组织来化解消费矛盾纠纷。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夯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根基,不断优化网络消费环境,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消费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谢谢!

法治日报记者:

近年来,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成为当前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请问,我国在人工智能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在新技术、新应用法治建设方面有哪些经验和启示?谢谢!

王崧: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人工智能是近年来大家非常关注的热点问题,所以您的问题也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最近,人工智能概念比较热,也使得人工智能法治成为网络法治的一个新内容。在推进人工智能法治的过程中,我们注重发展和安全并重,注重专门性立法和综合性立法相结合,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具体来说,有这么几个方面。

在人工智能法治建设方面,紧紧围绕依法治理的思路来开展工作,打造有利于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法治环境。一方面,制定互联网领域基础性法律,对人工智能发展涉及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处理等基础性问题作出规定。另一方面,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制定专门立法。近年来,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算法推荐等专门性立法。去年7月,中国率先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人工智能的发展进行促进和规范。这些立法施行后,我们先后完成了“文心一言”“清华智谱”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备案工作,推动了技术和应用的创新发展。

总结中国网络法治三十年的建设经验,我们体会到,加强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新技术、新应用法治建设,首先要坚持立足中国国情。立足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网民数量最多的基本国情,针对网民规模巨大、应用场景丰富的实际情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新技术、新应用发展治理难题。其次要坚持把握技术发展规律。着眼于新技术、新应用的发展规律和未来趋势,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例如,为了遏制“换脸”“变声”等深度伪造带来的危害,相关立法建立了深度合成应用标识制度,帮助网民分辨真假、防止上当受骗。再次要坚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法治建设的目的是促进新技术、新应用的健康有序发展,例如,在人工智能相关立法中,鲜明地提出“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创造了条件,也很好的统筹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最后要坚持继承和创新并重。推进新技术、新应用法治,不仅要注重吸取网络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还需要推进理念、制度、方式等的全方位创新,推动传承发展。谢谢!

寿小丽:

请继续提问,最后两个问题。

中宏网记者:

“新质生产力”是当前热词,也是大家最关心的话题。请问,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举措来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谢谢!

周加海:

确实,这是大家都关心的一个热门话题。大家知道,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遵循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规律,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公正、高效、能动的司法维护好权益、化解好纠纷、树立好规则,保障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健康发展、有序发展,是人民法院做实为大局服务的重要职责和必然要求。

首先,在促进科技创新应用方面。人民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力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科技创新成果往往是以智力成果形式呈现出来,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涉及算法、生物技术、量子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的案件,鼓励前沿科技和未来产业创新发展。比如说,在“导航电子地图案”中,相关法院明确,手机常用的导航地图构成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再比如,在“大数据追踪系统案”中,相关法院认定,算法技术是权利人付出劳动的一个智力成果,应当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这些案件的裁判,都有力促进了新技术的创新发展。

其次,在保障新业态健康发展方面。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大数据杀熟”、平台强制“二选一”、干扰搜索引擎排序、制造虚假流量等新类型案件,保障网络环境中的公平竞争,同步加强前端治理,引导和规范互联网平台健康发展。比如,对直播卖惨等实施欺诈营销的行为,相关法院向平台企业发送司法建议,促进净化网络生态。

最后,在激发新型生产要素活力方面。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相关案件依法稳慎平衡好数据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努力让数据这个新型生产要素释放出最大效能。比如说,对于爬取平台数据的行为,人民法院通过相关案例明确,利用技术手段未经允许爬取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并使用,实质性替代原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关裁判规则的确立,有助于保障、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

此外,人民法院也在不断探索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努力以新质生产力促进审判工作现代化。当前,人民法院正在加紧建设数字法院,力争到今年年底实现全国3500多家法院都能够在“一张网”上办案办公,促进审判工作和诉讼服务进一步提质增效,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谢谢!

寿小丽:

最后一个提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数据跨境流动变得越来越重要。能否介绍一下,我国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情况?谢谢!

李长喜: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数据跨境流动现在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大家都很关注。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生产要素,已经快速与社会各个方面相融合,跟每一个人的生活也息息相关。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购物、跨境物流等跨境贸易活动中,都可能需要生成和传输数据,也都可能涉及到数据的跨境流动。

数据跨境流动制度是数据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和数据大国,一直高度重视数据跨境流动,也注重通过法律手段推进数据跨境流动。一方面,我们制定《数据安全法》等多部网络立法,构建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制度框架。在这个基础上,国家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又制定出台了一些配套性的规定,比如,《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等具体规定,细化安全管理制度,为促进数据跨境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同时,我们还注重结合发展的情况,不断调整和优化数据跨境流动制度,更好促进数据跨境流动。今年3月发布了一部部门规章《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这个规章进一步放宽了数据跨境流动的条件,收窄了安全评估的范围。例如,如果要进行跨境购物,需要签一个跨境购物合同,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如果相关个人信息不属于重要数据和敏感个人信息,就可以自由流动,不需要通过安全评估、订立标准合同或者通过认证。通过这种方式,促进数据更快地进行跨境流动,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这些政策法规的确立,一方面规范了数据跨境流动行为,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相关企业更好地利用数据资源,更好地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谢谢!

寿小丽:

谢谢王崧副主任,谢谢各位发布人,也谢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参与。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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