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05日  星期二
扬子新材:两个月前拒绝媒体采访 现在自查结果打脸
2020年11月17日来源:信息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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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晚间,扬子新材(002652)发布《扬子新材:关于公司自查第二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提示性公告》,称2019年扬子新材预付汇丰圆账款余额3.4亿元系公司第二大股东胡卫林超额度支付汇丰圆预付款,并通过向汇丰圆拆借资金,形成资金占用。

而就在两个月前,《信息早报》8月6日发布的报道《扬子新材:大额预付款欲盖弥彰 真相能否还原?》对扬子新材的预付款情况进行剖析,并质疑公司资金占用,当时扬子新材拒绝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3个月过去了,扬子新材的自查结果生生打脸,第二大股东资金占用就是事实:

公司第二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胡卫林持有公司12.3%股权,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时任公司总经理。汇丰圆为公司重要原材料供应商,与公司长期有业务往来,公司向其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热轧钢和冷硬卷。根据扬子新材与汇丰圆签署的合同,需方一次性预付全年30%货款,锁定相应材料价格,预付账款余额应与预计次年全年货品入库金额的30%相当。根据公司财务部梳理的扬子新材与汇丰圆之间的往来款和入库货物金额情况,自查发现2019年扬子新材预付汇丰圆账款余额3.4亿元系胡卫林先生超额度支付汇丰圆预付款,并通过向汇丰圆拆借资金,形成资金占用。

当时,《信息早报》已明确质疑预付款的真实性,但公司方面不予置评。


虽然扬子新材现在承认了资金占用,但这事儿还远未结束。第二天(11月17日),深交所便追发关注函,要求公司全面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可能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对公司自查的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形成时间、日最高占用额、当事人、资金审批流程及内控执行情况进行说明。自查是否存在其他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关注的七大内容体现出交易所对扬子新材内控、资金等发展情况的担忧。

关注函主要内容如下:

请你公司认真自查并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是否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情形,如是,请你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3条和第13.3.4条的规定发表意见并披露;如否,请说明依据,并请年审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此外,请全面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可能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说明上述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形成时间、日最高占用额、当事人、资金审批流程及内控执行情况等。

3、截至2020年9月30日,胡卫林通过以股抵债、自筹资金等方式偿还部分占用款项,目前占用余额为9,717万元。胡卫林承诺于2021年3月30日前解决上述资金占用事项。(1)说明胡卫林已偿还款项中以股抵债与现金偿还的金额、时点,以股抵债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股权的名称、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评估作价的公允性,并说明以股抵债是否需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补充披露胡卫林的具体还款计划,并结合其财务状况、股份质押等情况,评估其可行性。(3)拟采取的其他保障上市公司利益的措施。4、你公司在回复我部2019年年报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11 号)时称,预付汇丰圆3.41亿元款项具有商业实质,未发现上述预付款最终流向关联方,汇丰圆与你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2020年三季度末,你公司预付款项余额为2.21亿元。(1)说明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是否均已在你公司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是否需更正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2)补充披露2.21亿元预付款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预付对象、发生时间、交易背景、结算安排,预付对象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结合预付款项在报告期内的发货或者退还款项情况,进一步分析预付款项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变相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2020年6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签订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称,控股股东南宁颐然养老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胡卫林签订《收购意向协议书》,通过公司拟以4.05亿元收购胡卫林所持有的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科技”)33.73%的股份,并已向胡卫林支付股份转让意向金1亿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交易的背景、原因、进展情况及后续收购安排,并说明该交易是否与前述资金占用事项相关。

6、自查是否存在其他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7、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内部控制缺陷,并说明你公司在保持独立性、防范资金占用等方面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及预期整改效果。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1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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